根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3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升道路运输车辆检验检测服务水平的通知》(交办运函〔2024〕1576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优化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 便利开展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交办运〔2020〕67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工作规范>的通知》(交办运〔2021〕4号)、国家标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 38900-2020)的要求,为确保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保障道路运输安全,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将进一步加强我市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把好道路运输车辆准入关
(一)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对辖区内进入道路运输市场的车辆要严格按照《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工作规范>的通知》(交办运〔2021〕4号)要求,开展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工作,可以自行组织或委托取得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资质认定证书的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对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客车、乘用车(从事客运班线、旅游客运经营业务)、载货汽车、牵引车辆和挂车开展实车核查,对核查结论为“不符合”的车辆,不得配发道路运输证。
(二)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可以与辖区自愿接受委托的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同时,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对受委托的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至少每季度一次),指导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加强业务培训,掌握核查工作要求,依法依规开展实车核查工作,对存在弄虚作假的,应当及时终止委托工作,并将相关情况及时通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三)市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负责每年组织开展全市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指导服务工作,并通报工作情况。
二、把好道路运输车辆审验关
(一)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要做好辖区道路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的定期审验工作,按照《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3号)规定的周期和频次,定期开展道路运输车辆检验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
(二)客车、危货车的检验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包括客车类型划分和档次评定)应当委托车籍所在地的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进行。
(三)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要督促辖区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及时、准确、完整地将检验检测数据和报告上传到福建省道路运输车辆检验检测信息系统,为道路运输车辆定期审验业务提供支撑;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应严格按照《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38900-2020)等技术标准开展车辆检测工作,并建立健全道路运输车辆检测档案,对于不如实开展检验检测的机构,应采取在一定时期内不采信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的措施,并抄报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四)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按照《南平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开展道路运输车辆网上年审工作的通知》(南交运〔2023〕10号)的要求,开展道路运输车辆(含网约车)跨窗口网上定期审验工作,方便道路运输经营者,解决检测审验多头跑问题。
(五)按照交通运输部等六部委《关于修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2022第42号)、南平市交通运输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南平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南交运〔2021〕3号)的要求,网约车技术性能应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同时,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公里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公里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
(六)按照《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准入和退出有关工作流程的通知 》( 交办运〔2016〕144号) 的要求,网约车车辆的安全技术检验和环保检验,自注册登记之日起,5年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三、提升检验检测数据联网共享水平
(一)按照“应接入、尽接入”的原则,已自愿与县(市、区)交通运输局签订达标车辆核查委托协议的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由我局安排接入福建省道路运输车辆检验检测联网系统为道路运输车辆提供检验检测服务。
(二)我局将在网站上向社会公布我市接入福建省道路运输车辆检验检测信息系统的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包括机构名称、经营地址、业务范围、联系方式等),实现信息“应公开、尽公开”,便利我市道路运输驾驶员和经营者选择办事机构。
南平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