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交通运输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福建省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福建省交通运输厅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本机关编制《南平市交通运输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交通信息提供服务。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一、主动公开
(一)主动公开工作机构
南平市交通运输局办公室
咨询电话:0599-8731155
通信地址:南平市建阳区南林核心区商务写字楼2号楼3楼
邮政编码:354200
(二)公开范围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
1.机构职能、机构设置、领导介绍、办公地址、联系方式;
2.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3.交通运输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及相关政策;
4.交通统计信息、行业发展报告、经济运行情况等;
5.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结果;
6.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7.财政预决算、政府集中采购意向等;
8.人事人才管理;
9.交通安全生产情况;
10.交通新闻、党的建设、党风廉政、交通系统工青妇和行业文明建设;
11.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三)编排体系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使用电子文档方式编排、记录和存储各类信息,主要包含以下要素:
索引号 |
信息名称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文号 |
1.索引号:政府公开信息的唯一识别代码,由信息生成机构代码、信息类别、信息生成年度、年度信息流水号组成。
2.信息名称:政府信息的标题。
3.发布机构:政府信息发布主体。
4.生成日期:政府信息生成或变更的时间。
5.文号:政府信息的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发文年份和文件顺序号三个部分组成。
(四)公开渠道
1.“中国南平”政府门户网站:https://www.np.gov.cn/
2.南平市交通运输局网站:http://jtysj.np.gov.cn/
3.南平交通微信公众号
4.本机关在南平市档案馆、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南平市档案馆地址:南平市建阳区翠屏路2号
联系电话:0599-8871391
南平市图书馆地址:南平市延平区滨江中路527号
联系电话:0599-8823106
(五)公开时限
政府信息自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获取主动公开信息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申请受理机构
南平市交通运输局办公室
咨询电话:0599-8731155
传真号码:0599-8733707
电子邮箱:npjtbgs@npsjtysj.cn
通信地址:南平市建阳区南林核心区商务写字楼2号楼3楼
邮政编码:354200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8:00-12:00,14:30-17:30(6月1日至9月30日夏令工作时间:8:00-12:00,15:00-18:0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二)申请内容要求
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请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三)申请渠道
申请人持有效身份证明,按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通过互联网直接申请。申请人登录南平市交通运输局网站直接填写并提交电子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点此提交),申请时间以申请信息到达服务器时间为准。
2.书面申请。申请人可从南平市交通运输局网站下载《申请表》或向受理机构领取《申请表》,填写后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前往受理机构向工作人员当面提出信息公开申请并填写《申请表》。如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经申请人口头提出,可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
(四)申请的处理及时限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表》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1.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或已经公开的,将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将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将告知申请人;
4.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政务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后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5.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6.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受理机构须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7.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8.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受理机构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受理机构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五)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将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收取信息处理费。
三、不予公开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四、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